不多說什麼?我只想問一句:罪大惡極的畜牲,已經造成了被害人和其親屬的傷害,憑什麼不用付出代價?又為什麼還要幫這些渣滓逃脫制裁?當該執行的律法被當成能夠上訴又上訴、例外又例外的特赦,那麼國民如何自保?如果那些惡事發生在自己周邊,我真心希望公權力能夠給我實質的交代,而不是要人民放下、原諒、寬恕。
未經他人苦,莫勸他人善。尤其是對於遭受到刑案打擊的家庭來說,賠償金、道歉都是狗屁,直接讓加害人付出代價才是能夠消解心中萬分之一遺憾和痛苦的起點。那些惡人能夠繼續呼吸,花著國民的稅金,住在監獄裡一日三餐,作息正常。而受害者的家屬必須出外工作,為生活和公理奔忙,然後等一個不會執行的「欺騙」。
我認為判了死刑卻不執行就是詐騙,對於法律精神的褻瀆,以及對於這個世界正道的嘲弄。對於國家的政策,只能說理解但是絕對不認同,甚至認為為講求「少數人」的人權而辜負了多數人的「正義」,是非常無知又偽善的決策。我反對廢除死刑,也堅持執行既定的死刑判決,不是因為我心硬如鐵,而是我更心疼而理解被害人家屬想要的公道。
高中時的辯論賽,我始終站在支持死刑的一方。讀了歐陽脩的〈縱囚論〉,感受到一代文宗的清醒,唐太宗的縱囚只是上下交相賊的「逆情干譽」,完全不符合人情,如果要驗證恩德能施加在惡人身上,就是先處理掉一批死刑犯,再來查證新一批的死囚是否真的能「視死如歸」?我想答案非常肯定,只是那些事不關己的人願不願意承認。
廢除死刑與人權「無關」,因為談論人的定義,是沒有做傷害他人生命的大前提之下才有的討論。廢死團體一而再再而三的用及少數特例和冤案來為死刑犯脫罪,認為那樣才是真正的已開發國度。可是,當惡人們犯下刑案的當下,就應該要為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一碼歸一碼,混淆視聽用高道德來綁架,口口聲聲說要給「更生人」機會。那麼誰給死者重生的機會?誰能給被害人選擇的機會?誰能給那些受苦的人出口惡氣的機會?
從前有人說過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死,想辦法在監獄裡抄經、信教悔改,就能夠減刑假是重生。聽起來很荒謬又令人憤怒,可這就是事實。如果真的要廢除死刑,那麼可以學學新加坡的鞭刑嗎?那些疼痛都是罪犯應得的,因為他們的確傷害了人,就應該要感受到部分的疼痛,不是懺悔,只是要罪犯「感受疼痛」,傷口總有一天會結痂,在那之前請好好的「感受」。「放下屠刀」,其實不是每個人都能立地成佛,縱然心已超然,肉體也要承擔現世的業力。
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只是參考,白天公祭,晚上就忘記,那麼還有什麼值得相信?所以不要嘲笑非洲、印度、美洲的治安死角,判決了又不執行跟沒有是一樣的低劣,甚至更下流。法律守不住底線,教育沒有文化底蘊,經濟只剩詐騙,醫療越來越兩極化,還要人民有認同感?那麼人民有條件的愛國也是剛好而已。
死刑不是絕對的公平和正義,但至少,對罪犯的死刑是給被害者家屬最低程度的交代,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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