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所謂的性別平權, 其實都只是口號,還有所謂的尊重都只是假象。因為只要觸碰到政治,所有事情的解讀都只會變成雙方的角力。
一個女生被男友家暴,照理說應該就是要譴責暴力,而且用法律給予制裁,但是社會的風向竟然還是有出現:活該被打!剛好而已!一定是演的!只想搏版面!誰叫她要和前男友傳訊!不雅照流出來活該!‧‧‧‧‧‧這些根本不應該被說出來的汙言穢語,就大喇喇的在評論和意見中呈現。
我不喜歡整個版面都是這種社會新聞,但是由於女方身分特殊,是民意代表,所以必須承受眾人的公審!被親密的人施暴已經夠難過了,而且還必須面對男方的報復,還有自己名聲受損的壓力,今天因為女方還願意勇敢的為自己發聲,也坦承了部分的自我。換作是一般平凡的女性,很可能就是隱忍之後繼續忍,難過之後再被打,形成無盡的家暴迴圈,嚴重一些的會延續到受害者被打死,或是施暴者被殺掉,這樣的狀況態平常了,所以能夠抽身、報警,也承認兩人情到濃時的私密照,這已經夠了!
因為感情是私人的問題,家庭關係也是個人的事情,但是公眾人物營造出來的形象包括她的情坦世界,還有她的私生活。也許平凡的人房間一樣很髒亂,可是在媒體的報導下,只有明星才會被當成奇貨可居的標題。一個女孩被打,沒有得到同情,沒有考慮她是個人,只是強調她在問政還有談話性節目的發言,將公領域和私領域掛勾,那真是非常糟糕的情況。台灣還沒有那麼進步,還是個父權為主的社會,恐怕真正的平權在我們的有生之年都還是無法得見。
我並願意知道太多別人情感的細節,我不想知道為什麼女方會被打,我只想問:憑什麼能夠動手打人?先動手施暴就是不對,和性別、身分、職權無關,就是單純地不能打人,這麼簡單的邏輯和前提,不要變成檢討受害者的聲音。
台灣的法律是不保護弱者的,很多罪犯被警察抓,然後很快的就被法官放出來了!不意外,這就是「犯人的人權」,殺個人不會死,砍個人可教化,精神便可免罪!所以打人只算是小事,因為風頭過了都會沒事。這不是正常的發展,但是大家都習慣了忍受。譴責暴力之後,只是口頭說說,最後還是全身而退、風雲再起,不是嗎?遺憾,卻無能為力的哀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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